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》,近日在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。《办法》规定,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,必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。这是针对当前部分家长放弃义务教育、将适龄儿童送入民办学校的问题而出台的新规定。《办法》指出,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进京农民工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、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。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鉴于汶川地震的教训,《办法》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学校建设标准,保障师生人身安全。区、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;需要维修、改造的,应当及时进行维修、改造。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;小学生、初中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。《办法》要求,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、消防、卫生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,加强管理,及时消除隐患,防止事故发生。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,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,对学生采取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教育,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。在教育教学方面,学生不得违规增加学业负担、增加考试科目学时、减少非考试科目学时;不允许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;学生不得利用节假日、公共假期、课余时间为学生组织必修补课;动员组织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辅导班。